解析:
申请资格准则
1、当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变化导致需要划分独立户籍并缺乏宅基地时;
2、外来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落户,并被接纳为正式成员,但尚未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3、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或预防、村庄及集镇规划的实施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的建设需求,必须进行搬迁的情况。
不予批准的情况农村村民若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将无法获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2、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限,或者可满足分户需求的;
3、出售或租赁村内住房的行为。
由于各省市的相关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具体事宜还需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后方能确定。
总体而言,上述流程与步骤是通用的,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敬请随时提出补充询问。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