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依法规定的房产共有关系中,若有任一共同所有人反对该房屋的销售行为,则其他共同所有者不得强行迫使其同意交易。
在此种特殊状况下,其它共同所有者有权发起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对该物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共有者享有平等的权益;
此外,他们亦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启动房产的拍卖程序,以便完成销售过程并分配由此产生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