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一个案例中,若一方父母在其拆迁房屋上登记了子女的姓名,且该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然而,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父母明确表示此举仅是对某一方子女的赠与,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反之,若父母并未明确表示此举仅针对某一方子女,那么这部分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