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就联合受贿罪行的定罪与惩治作出详尽的法律规范,然而依据共同犯罪中从犯需为同伙的罪行负责的理论,第二条第四款明确阐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定,所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涉及共同贪污罪行的案例中,应当解读为个人实际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数额,而非仅仅以个人实际获得的赃款数额为准。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来确定量刑幅度,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