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动手攻击他人致害者虽系受害人身份在前,然而,因其对冲突升级负有不可推卸之责,故而,在法律裁决中,动手在后实施暴力行为之人可能享有减轻赔偿责任之权益。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降低比例的问题,可双方自行商量达成共识;
若无法协商成功,则应由法庭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其双方在客观上的过错程度,加以审慎考量并酌定适当的比例。
再者,如果受害人因遭受拳脚相加而引发的一系列经济损失得以证明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且与其伤害后果确有关联,那么这些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等,都应该由施暴者作为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倘若受害人的伤势较为严重,以至于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那么受害人有权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若致人伤残,还需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若致人死亡,还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