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科学技术层面来说,对录音进行剪辑是完全可行的;
然而,若将其作为法槌之下的证据,尤其是法律规定中的关键证物,则绝非恰当之举。
我们应当始终确保原始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得以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
譬如您提到的录音证据,一旦经过剪辑处理,便极有可能导致其失去原本的证明效力,从而无法为司法程序所采纳。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量避免对原始证据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或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