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便利和协助的义务。
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可以由相关各方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可诉诸于人民法院,由司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来判定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