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便利和协助的义务。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可以由相关各方自愿协商达成共识;若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可诉诸于人民法院,由司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来判定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父母在离婚之后,无论是否为直接监护人,皆享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尽可能提供方便的条件,以便于未直接承担监护职责的父母能够安全、放心地进行探视活动。对于具体的探视方式以及探视时间的安排,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进而由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这一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对家庭关系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维护,确保了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增进父母双方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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