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条件下,教师具备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前提是,该名教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且没有任何禁止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因素:
1、具有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2、目前正处于被依法追究或执行刑事处罚或刑事强制措施阶段;
3、正在受到公安部门或国家安全机构的通缉追捕;
4、由于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重责被判刑罚,并在刑期结束后五年内未再触犯相关法律;
或者因为其他罪行被判刑罚,在结束三年内未再次犯罪;
以及在犯罪过程中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停止期间超过五年;
5、曾任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职务,并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未满三年;
6、曾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7、个人债务负担较重,未能按期偿还;
8、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