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向除自己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必须经过其余全体股东人数超过总股份数的一半的比例投票同意方可生效。
在股东作出股权转让决定后,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全体股东并征询他们对此项决议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此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若未做出任何回应,则应被理解为已经默许该项股权转让的进行。
然而,如若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对该项股权转让持有异议,那么这些反对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否则将被视为默认同意该项股权转让的进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