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某人因欠债至生活贫困无助、陷入绝境时,他们应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谈判,商讨如何分期或者延迟还款以渡过难关。
在此期间,必须尽可能在自己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积极归回借款,否则可能会面临债权人对于法律程序提起诉讼的风险,从而被迫依照法院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庭审。
若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而债务者在判决生效之后仍无法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那么将很可能被迫接受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