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公益诉讼原告取得胜诉结果之时,所有相关的公益诉讼费用均应由被告方承担,其中涵盖了原告为推动公益诉讼事宜所支出的律师费。
同时,也提议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奖励基金,用以表彰及激励那些投身于公益诉讼领域的原告们。
(2)若原告未能赢得公益诉讼,那么公益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国家与原告方共同分担。
在这之中,国家负责承担因诉讼活动所引发的鉴定费用、勘查费用以及翻译费用等;
而原告方面则需要负担公益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案件受理费用。
至于律师费用的承担方法,可以通过地方性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以及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来进行分散化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当原告胜诉的时候,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就由被告进行承担;如果原告败诉了的话,诉讼费用就由原告和国家一起承担。如果是有经济困难交不上诉讼费用的话可以申请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