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执行异议处理的途径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裁定驳回,即当当事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提供充足的理由及相关证据支持时,应视为其异议理由不足以成立,法院应据此作出驳回的裁定;
其次为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如果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证实为真实且充分,法院有权采取中止执行或者完全停止执行的举措;
再次是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或者继续执行,对于一时难以判断是否成立的异议,如案外人已经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法院可考虑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而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同样有效的担保,则可以继续执行原决定;
最后是进行再审并发现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此时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经过重新审理后,若仍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恢复执行程序,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反之,则需变更裁决结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