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某一计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累计记分之数达到了12分的上限,在这个情况下,驾驶员并不需要重新进行驾照考试。
但是,驾驶员仍需依照法定时限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研修课程,并在研修结束后顺利通过考核。
在经过合格性的考核之后,原先所记录的分数将会被清零处理,同时驾驶员也将重新获得发放的驾驶证。
假如驾驶员拒绝参加这一系列的学习与考核,那么他的驾驶证有可能会被暂停使用或者直接吊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