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之争议时,我们将采取以工作量为基础计费的方式,每项业务收取费用10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
倘若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纷争,则实行以争议金额作为基数按比例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依据比例分档累加计算。
对于争议金额在50000元以下(含本数)的案件,我们将收取1000至3000元人民币的费用;
而对于争议金额在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的案件,我们将收取6%至5%的费用。
关于房屋纠纷方面的法律事务委托,由于其具体类型及案情的差异性,我们会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通常而言,此类案件的律师费用将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与收取。
此外,如果选择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待案件胜诉且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支付律师费用,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收费比例最高可达房屋总价值的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