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情况为例证,即在二审诉讼中法院并不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在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审理后,可以明确判断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的;
以及在经过合法的调解过程后,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并恢复和睦相处状态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以及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