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10,000元以内的罚款以及最长达十五天的拘留;
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有义务为人民法院提供协助调查和执行援助的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拖延、拒绝或妨碍调查、执行的行为;
其次,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
再次,指使、行贿、威逼他人制造假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
接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然后,通过欺诈、威逼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方主动撤诉的行为;
再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以吵闹、冲击法庭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
最后,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告、殴打、围攻或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罚款、拘留;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若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相关处罚措施仍应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