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可以要求赔偿吗施工单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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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施工噪音可以要求赔偿吗施工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施工噪音可以要求赔偿吗施工单

一、施工噪音可以要求赔偿吗施工单

位进行施工时,产生噪声污染,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我国各政府机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划分以及基本的环境权利义务,并对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等概念进行了阐述。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3)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工业噪声污染做了定义,并对其防治工作做了一些规定。

(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5)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对交通运输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6)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社会公共场所和居民生活、娱乐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做了规定。

(7)法律责任,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8)附则,对该法中的相关术语做了阐述。

我们可以了解到施工噪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要是因施工噪音扰民而遭受损害的,情况复杂或侵权人不肯赔偿的,可委托专业噪音扰民律师协助处理,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噪音可以要求赔偿吗施工单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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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地正常施工时间是7:00—12:00,14:00—23:00。因施工质量要求,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确需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7:00)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我局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连续施工,施工前应以明显有效的形式将施工情况通报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
二、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专项报经我局批准,且作业时间限制在7:00—12:00,14:00—20:00。
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法向我局申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废水和扬尘排放。相关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1、将搅拌机、空气压缩机、木工机具等噪声大的机械,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区一侧,合理布局。 施工时严禁敲打料斗、钢筋,防止人为产生噪声。
2、打桩施工时不得随意敲打钻杆,施工噪声控制在85db以下,且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机械剔凿作业使用低噪声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
夜间(22:00~6:00)、午休(12:00~14:00)不得进行剔凿作业。
3、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对砼输送泵、振捣棒、木工棚、电锯、钢筋加工等强噪声设备,应设置隔音棚遮挡,实行封闭式隔声处理。 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声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模板。
4、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模板、脚手架支搭、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根据噪声防治需要,将外脚手架满挂密目安全网。
施工现场界内应设置噪声监控点,进行噪声监测,施工噪声一旦超标要及时控制。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地和施工期限、需要使用的排放噪声的机械设备及其噪声排放强度、拟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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