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夫妇已经连续三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夫妻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是有权选择离婚的。
对于这种情况,
首先,如果双方都有意愿离婚的话,建议共同讨论关于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细节,并达成一致共识,随后,将这些详细内容填写于离婚协议书中,向相关婚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或者存在争议,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裁决。
若通过调解仍未能解决问题,且双方已经达到分居两年以上的程度,那么经过调解无效之后,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但是,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向以下法院提出申请:
1.若被告离开其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若双方均离开各自的常住地址超过一年时间,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2.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若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