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不动产依然具有执行价值,然而,被执行人虽然具备办理房产证的资格却未及时办理此项手续的房产,并不会对法院实施强制性执行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司法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正式生效;
其次,申请执行人必须是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合法权益所有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权益受让人;
再次,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若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则为一年;
若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六个月)向法院提交申请;
此外,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必须包含给付内容,并且执行标的物以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必须明确无误;
最后,义务人必须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该案也必须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