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所在地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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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定被告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有双方城镇户口都被注销了或者是其中一个当事人的户口还没有具体落实,那么就算当事人是被告,被告所在的当地法院也有可能没有管辖权,因此就只能够是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权。
确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所在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确定被告管辖权异议所在地的情形有哪些?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哪些流程?

1、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

通常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但如果是双方的户口都已经被注销或者是其中被告的户口还没有落实,或者被告已经离开了自己的户口所在地,超过了一年,这些情况都可能会导致管辖权出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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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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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为有是比较恰当的。
二、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
商标侵权管辖异议如何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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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不管是在提起怎样的诉讼,在起诉之前当事人都必须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我国法院众多,但具体管辖你案件的法院可能就那么几个,因此一定要确定清楚,否则的话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判文书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中,视为受诉人民有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规范和制裁作用,受理案件的可以继续审理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律的引导,原审将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受理的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
2,异议人上诉后,上级则会发回重审。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就会继续审理。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理论依据是,那么人民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审理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
1,能够提高诉讼效率。3、公平原则: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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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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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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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规中,如果符合国家的规定的条件下,异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其中一方如果在深圳的话,可以向深圳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不过,离婚案件在处理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夫妻双方都在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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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示催告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确定由谁管辖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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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管辖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刑法规定 第27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 第20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整理。 〔法条提示〕 指定管辖3种情况: 1、管辖权不明; 2、有争议; 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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