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首先是一般的地域管辖,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并无明确法定特殊因素存在其中的普通行政案件。
若同一案件中同时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优先考虑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它主要针对的是对于那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引发的诉讼,这类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最后是共同管辖,即当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时,由最先受理该案的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