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侵权方未能自愿公开致歉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弥补受害者损失时,司法机关将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迫使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凭借法律力量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从而捍卫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如果侵权人对已生效判决坚执不从,未能为受害者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以及公开道歉,那么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公告、报纸刊载等形式,将判决的核心内容及其相关背景公之于众,而所需费用则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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