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法院所作出的裁判表示不服而提起上诉的途径为:
被告方及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地方法院级别较低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结果有异议时,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诉或者口头陈述申诉意见的权利。
同时,在被告方被告无行为能力,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其辩护人以及近亲属在得到被告本人的明确授权后,也可代为提出上诉。
关于上诉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提供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编号以及上诉人实际收到该文书的日期;
其次,需注明第一审法院的全称;
再次,需详细阐述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最后,需注明提出上诉的具体日期,并由上诉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印章。
若上诉人为被告方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且已获得被告本人的明确授权,则还应在申诉中注明提出上诉的人员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并将被告列为上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