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生鲜商品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之权益。
然而,由于生鲜商品本身具有季节性、时效短等特殊属性,以及配送过程中的时间延误等因素,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购物体验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若买卖双方在事先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因生鲜商品不新鲜或配送延迟等非质量问题而产生退货需求,则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但如若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进行退货处理,甚至可要求商家承担更换、维修等相应责任。
若既无国家规定也无双方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均可选择退货。
超过七日,但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仍可选择及时退货;
反之,若不满足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则可要求商家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