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未到庭情况的处理规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出席庭审会议。
第三人未出席庭审并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工作。
若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存在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该第三人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