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察觉到存在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时,皆有权利且有责任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诉讼或检举揭发。
遭到犯罪侵害的受害者,对于侵犯自身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罪行嫌疑人,同样拥有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或指控的权利。
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在收到有关申诉、指控或揭发后,均应予以受理。
若涉诉事项不归自身管辖区范围内,则应将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应的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并同时告知申诉人、指控人或揭发人;
如遇非自身管辖区但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应先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再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主管机关进行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