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检察院讯问时,阁下应致力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果能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对于检察院的讯问程序及相关法规,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此作以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款,检察机关享有对涉嫌违反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力,在此过程中,他们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询问、查阅文件、勘测现场、进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多种手段,这些手段并不限制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
当初步调查完毕,如果检察官认为存在足够的犯罪证据来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依据法律正式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在立案侦查完成后,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会锁定犯罪嫌疑人。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后,才能展开更加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以确定确凿无误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