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进行逮捕行动,仅依据轻微伤害程度的鉴定结果,公安部门未必会采取强制性措施。
同时,只有具备充足的其他证据能够明确指向嫌疑人时,才会依法申请执行刑事拘留的程序及相关审批事宜。
公安机关对于现有的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以优先考虑实施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5)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