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案件的立案所需证据的搜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深入的审讯,了解其犯罪行为背后的真实意图、动机等关键信息;
2.积极主动地询问相关知情人员,以便收集到更加详实可信的证人证言;
3.全方位搜集与该案紧密相关的各类物品,例如财物、设备等实物证据;
4.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被挪用款项或物资的来源单位的营业执照等重要资料;
5.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有手段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