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将会被依法拘留,但拘留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即37天。
若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判定需要对当事人采取逮捕措施,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者是以团伙形式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而人民检察院在此过程中拥有七天的审查时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