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法律体系下,若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其并未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则需要由监护人为其负责。
对于这类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体,他们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都应由监护人全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当监护人已经竭尽全力地履行了自己的监护职责后,可以适当地减轻其所负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个人财产,那么在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如若仍有不足之处,则剩余部分可由监护人进行适当赔偿,但需注意的是,如果监护人是由单位担任的,则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