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我国国土上的森林、山脉、草原、荒漠、湿地以及水域等各类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可依法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使用。
在此过程中,国家尊重并保障使用者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和所得收益的权利。
同时,使用单位亦需承担起管理、维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
2.对于我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其所有权同样归属于国家,但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开采,同时也允许公民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采掘。
在此过程中,国家将坚决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益。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集体有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但由集体实际使用的森林、山脉、草原、荒漠、湿地以及水域等资源进行承包经营。
这种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予以明确。
4.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所有的矿产、水流,以及国家所有且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脉、草原、荒漠、湿地以及水域等资源,均不得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