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构成行贿罪的案件,以下情况将视为自首情节予以认定:
首先,被告人在积极主动投案并随后供述其所涉及主要罪行的情节下,可以被确认为属于自首行为;
其次,在受贿人向司法机构举报指控行贿人存在行贿罪行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尚未对该行贿人实施强制措施之前,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司法机关的劝导和教育之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最后,如果行贿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行贿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亦可被认定为自首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