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逮捕由谁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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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的逮捕是法院执行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后可以继续由人民法院进行办理,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处罚,拘留不使用于法院,但是适用于公安机关还有检察院,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自诉案件的逮捕由谁执行?

一、自诉案件逮捕由谁执行?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后继续由人民法院办理。如果分拘留和逮捕的话,拘留不适用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执行,逮捕可由检察院批准、决定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犯罪后被逮捕的期限会有多长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时限规定如下:

1、不得超过2个月

2、延长1个月

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延长2个月

有以下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情形即可以适用: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再延长2个月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延长两个月不能审查终结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可以按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其实被逮捕后难以确定时限,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确定。

不过,如果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有罪,并且判处相应的刑期的,逮捕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诉案件的逮捕执行是人民法院,犯罪之后被逮捕的期限包括不得超过2个月的情况,延长1个月的情况,延长2个月的情况,再延长2个月的情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等,根据不同情况,根据案件的审理进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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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对“有逮捕必要”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一、逮捕的性质和条件逮捕的三个条件中,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条件与原刑诉法相比,未作实质性变动,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表述均带有或然性。唯独逮捕的证据条件,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适当地放宽了逮捕条件。但逮捕的证据条件适当放宽,是为了适应取消收容审查后惩罚犯罪的需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功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自杀、逃跑、串供、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逮捕是强制措施,不是终结处理,所以逮捕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有被进一步查证属实或变化后被推翻的两种可能,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判刑尚未确定。但逮捕又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保证被捕后的犯罪嫌凝人中的绝大多数能定罪判刑。
二、对“有逮捕必要”如何理解根据司法实践,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和可能,如逃跑、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自杀等;
2、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威胁,被害人、举报人等。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案件性质、情节轻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有无其他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达到侦查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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