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无论是申请人自行申请进行的财产保全,还是法律规定为例外情形下必须透过人民法院裁定实施的财产保全,均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应且符合法律法规的担保。
2.有必要强化人民法院依据自身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确保其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之财产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坚决禁止不当保全无辜第三人财产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