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所谓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实际上指的便是那些本应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却未能履行此项职责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正常清算的人员。
其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我们可以了解到,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其实就是该公司的所有股东们。
而至于股份制公司方面,则主要由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控股股东来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并不必然会成为清算小组的正式成员。
清算小组的构成成员,是在公司自主进行清算或者遭遇强制清算时负责推进公司清算事务的人员。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若因公司清算小组处理不当而给债权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清算小组成员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便被注销,或者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故意拖延清算工作,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就应该将矛头指向这些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员,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