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公务活动中超出规定标准享用餐饮;
2.利用公款进行同一城市的私人宴请;
3.不具备官方函件却仍进行的公款消费行为;
4.公款招待的参与人员超过既定的标准;
5.在公款招待过程中违反规定饮用酒精饮料;
6.以加班或误餐等名义进行的公款消费行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7.接受可能会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8.其他任何形式的公款消费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机制,对于没有官方函件的公务活动,应予以拒绝接待,并严格禁止将非公务性质的活动纳入接待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五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