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挪用居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归还被非法占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对其实施公开警告;
其次,对于其违法获利予以没收;
再者,可按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额外收取被挪用数额两倍以内的罚款。
最后,若情节特别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