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质量持续提升以及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之中,网络购物模式逐渐获得了广大群众的青睐与认同。
然而,互联网购物作为一种远程支付手段,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潜在的购物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缺乏统一规范要求的商品领域,比如涉及到视觉搭配效果的服饰、箱包皮具、饰品等,以及在实体店购物过程中需要进行模糊筛选的商品类型。
在这些品类丰富的商品中,网络购物往往会出现商品与实际不符、品牌难以分辨、颜色偏差、尺码型号混乱、无法试穿试用以判断商品质量等问题,而且更为常见的是售后服务得不到保障、退货换货流程复杂等问题。
此外,商家在推出大幅度优惠活动时,还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实物与宣传存在较大差距,而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商品的真实性、可靠性的把握,仅仅依靠浏览网页,消费者很难准确判断货物的真实情况;
因此,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商家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可能会发布不实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能、提供虚假价格信息、做出虚假服务承诺等。
消费者只能通过文字描述、图片展示等途径获取商品信息,而商家则利用夸张的推销措辞、非实景拍摄的图片、编造的交易记录或者只强调产品优势,掩饰其缺陷,使得原本普通甚至低劣的产品经过精心包装后,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热销商品”。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