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虽无资格申请企业破产,然而可提议解散公司,继而进行全面清算。
第一步,如公司需要进行解散清算程序,则需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组成员以及清算组负责人的详细信息向企业注册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步,清算组必须通过书面通知以及在规定时间之内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将公司名称、办公场所、法人代表、注册号码、解散原因、清算启动日期、清算组成员及其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以及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告知债权人;
第三步,债权人须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合法债权。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需详细阐述债权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清算组有责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步,清算组需对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合理的清算计划,并上报给股东会议或法院予以确认;
第五步,清算组按照已获批准的清算计划,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第六步,当公司清算工作完成之后,清算组需撰写清算报告,并上报给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一步,清算组需向企业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