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信用卡催收服务行业并不被认定为合法存在。
其次,有关信用卡讨债公司承接债务追偿事宜的委托书并无任何法律效力,该类公司的行为既缺乏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无法依靠行政手段实施强制执行。
有些讨债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不惜采取威胁恐吓、欺骗哄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强迫债务人偿还欠款,甚至可能会采取绑架人质、侵犯人身安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此类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