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审判结果为实刑,却未进行收监操作,则极可能是该案件涉及到收监条件不符。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若被告人被判定为实刑,按照传统做法,通常情况下应该将其立即收入狱中服刑。
但对于那些可能不满足收监条件的囚犯来说,他们有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许可。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暂时获得监外执行的资格: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治疗;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况,同样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者具有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得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的罪犯,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在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人民法院会向羁押人犯的看守所发出执行通知书,随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