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执行异议审查的期限规定如下:
受理异议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
决定审理时间为1个月。
在收到执行异议之后,法院的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收到相关文件和案件档案后的15天之内,提出审查并处理的建议。
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过程,人民法院通常需要在1个月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负责人应在期限结束前的3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