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情况下,对于过去六个月内的嫖娼行为,我们通常不再进行追责调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此种嫖娼行为具有持续或续延性特征,并且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尚不足六个月时间,那么我们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具体而言,此类行为将被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同时可附加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下,则可能仅需接受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