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作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竭力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以及养育义务。
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杜绝对未成年人的虐待及遗弃现象,严禁溺杀婴儿及其他残忍伤害婴儿的行为,同时也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存在身体障碍的未成年人。
(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及其行为习惯,运用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以及适宜的教育方式去引导未成年人,鼓励他们参与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积极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落街头、沉迷网络以及参与赌博、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
(三)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相关知识,准确履行监护职责,尽心尽力地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
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亦应为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四)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所有适龄未成年人都能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中途辍学。
(五)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做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当事先告知未成年人本人,并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更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姻契约。
(七)若家长因外出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则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士代为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