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业交易中,若所供应的商品与原描述不符,实际上可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法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根据相关法规,经营者如涉嫌欺诈消费者行为,应按消费者的请求,追加赔偿消费者因受此困扰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消费者已支付商品实际价值的基础上,需另行支付额外款项作为补偿,取整数为商品价格之三倍。
若追加赔偿不足500元人民币,则按照500元人民币进行赔付。
部分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已充分考虑到产品质量问题,并设定了明确的质量不达标责任条款;
一旦发生货物不符合标准的违约事件,双方皆依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即可。
若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同时还能主张实际的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