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扶起摔倒老人后却遭对方讹诈这一问题,其解决方式应当采取民事纠纷处置措施。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主要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负担原则。
因此,若救助者不幸遭受恶意诽谤和诬陷,我们应首先坚守并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要求讹诈行为人自身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无法明确查明事实真相且双方又均无法证明各自所持证据具有更高证明效力的案件中,应直接推定救助者并非肇事者,而将证明救助者为肇事者的举证责任赋予受救助者。
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应判定救助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