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种情况并不寻常,因为在合资型企业中,通常存在着两个或以上的股东;
而独家企业则仅有一位投资者作为经营者和控制者。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类企业通常是由单个自然人进行投资创办的;
其次,其全部资产都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不存在联合产权主体;
再次,当企业面临债务问题时,投资者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程序相对较为简便;
最后,由于经营管理完全取决于企业主的个人意愿,因此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但同时也缺乏法人地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2)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3)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4)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