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合法程序离婚而将孩子带离原居所,这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父母双方均享有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与监护职责,并且监护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务必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不受侵犯。
因此,尽管在未取得正式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将子女从另一方处带走,原则上并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这种行为势必引发诸多家庭内部纷争。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当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之际,以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士应依序承担起监护责任:
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次是兄弟姐妹;
最后是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但需事先征得未成年人现居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